1. 申请者拥有或经拥有者授权许可阶段性拥有所提出申请进行国际品牌认 定之“品牌”的自主权、支配权或使用权(申请者须提供足够的证明资料);
2. 申请者所提出申请进行国际品牌认定之“品牌”及其“商品”已公开上市2年(24个月)以上,时间越久远越有利于获得认定,其品牌之商品已经进入国际市场(除本国以外的任何市场均为国际市场,可以是直接进入市场或通过授权商进入市场,申请者须提供证明资料);
3. 申请者所提出申请进行国际品牌认定之“品牌”及其“商品”已在同类商品中获得一定的市场占有率(申请者须提供证明资料);
4. 申请者具有一定量的产业或服务规模,同时具备完整的企业管理理念和拥有相当数量的具有专业知识的管理人才。企业规范化、产品标准化,企业获得各行业及管理机构以及政府、质量和金融部门的奖项评级越高越有利于获得认定,(申请者须提供详尽的证明资料);
5. 申请者列举3个以上的事实作例子,证明其品牌的国际化行为,同时阐明其申请国际品牌认定的必要性和理由(申请者可就此项内容单独成文或列入申请国际品牌认定之申请函中);
6. 申请者拥有并出示其所提出申请进行国际品牌认定之“品牌商品”的文字、图片说明以及实物样品(申请者通常须提供2套样品);
7. 申请者认同IBAC的认定操作程序和理念,认同IBAC的认定规则和认定的权威性(申请者应将此项体现在申请函中);
8. 申请者须认真阅读IBAC关于国际品牌认定的申请条件要求和操作程序等资料并仔细慎重地填写申请表,申请者所出具和填写的各种文件资料均作为档案长期保存,一切文字及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者自己负责(申请者应将此项声明写在申请函中);
9. 申请者须按规定支付必要的认定及相关费用(可以选择支付美元或人民币);
10. 申请者承诺其向IBAC所提交之全部的关于申请国际品牌认定的资料是真实的、合法有效的,并须经其品牌(商标)商品的拥有者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署盖章(申请函必须有英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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